4月26日上午,嘉定区相关部门在嘉定区登龙广场集中设摊,开展“一法一条例”(《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宣传咨询活动。这一天,本市各区县都举办了工伤保险现场政策咨询活动,安排工作人员在人员流动集中的主要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点,张贴宣传画和标语,分发宣传材料;深入工厂企业、用人单位,组织群众和职工咨询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现场宣传活动。当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还邀请工伤保险政策专家,就相关问题与网民互动交流。
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做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定于2012年4月下旬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本市于4月26日启动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各区县深入园区、企业、工地,向职工和用人单位普及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
自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本市从窄到宽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从低到高逐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从点到面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从分到合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从单一的工伤补偿向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实践探索。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撑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保护伞
据介绍,《条例》实施八年来,本市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分散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了工伤人员合法权益。
2004年,本市制定出台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2009年将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中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又按《条例》规定对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并轨,基本实现了各类职业人群全覆盖。
本市还在每年4月组织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企业座谈,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宣传政策、接受咨询;在每年年底,会同市总工会等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欠薪、欠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确保“应保尽保”。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本市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不断推进,2004年末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为698万,2011年末,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约940万。
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本市工伤保险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数量也大幅攀升。2004年,共有5504名工伤人员享受了基金支付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待遇标准约1.7万元。2011年,59919名工伤人员享受了基金支付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待遇水平已达3.8万元。
工伤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共济性功能、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起着关键作用,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建立合理的待遇标准调整机制
自2004年起,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年调整并从当年4月1日起实施。8年来,本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已分别增加了2227元/月、2094元/月、1971元/月、1838元/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增加了1246元/月、991元/月、746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共增加了496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从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明确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食宿费等标准。
目前,本市已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有力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并轨 试点探索工伤康复
据统计,2011年本市有59919名工伤人员享受了基金支付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外来从业人员达34931名。
去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为进一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权益,本市按国家规定对原有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自2011年7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自此,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权益方面,完全享受到“同城待遇”。
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本市还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除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外,本市形成了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结合的政策体系,为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其中,工伤康复工作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截至2011年底,本市已有78名工伤人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同时,为了有序推进工伤康复工作,选取了工伤事发率较高的闵行区和松江区重点推进工伤康复工作,试点探索工伤康复在工伤认定阶段的早期介入,希望工伤人员能够通过早期康复最大程度的恢复功能,回归社会和家庭。在工伤预防方面,本市安监、卫生、人社和总工会于2010年联合开展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督查工作,各区县人社局与安监部门建立了事故频发单位督查机制。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并轨的完成和工伤康复试点的开展,标志着本市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对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推进本市工伤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实现老工伤人员纳保 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011年,本市对老工伤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采取了多项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要求,分工协作,层层落实,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1年底,本市已基本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全部指标,共有19746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也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做好老工伤纳保工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本市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待遇标准稳步提高,历史遗留的矛盾问题也得到一定的化解,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对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需要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努力,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履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也应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避免事故发生。